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聲字第1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 黃璧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5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9條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至第6款情形之一。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第2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3條至第38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第176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至第6款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第33條規定:「(第1項)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第2項)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第3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第284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據此,聲請法官迴避,應向法官所屬法院舉其原因,並對迴避原因,或如已有所聲明或陳述,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事實為釋明。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51號事件(下稱本件訴訟)之受命法官應給予聲請人與相對人和解之機會,若和解不成立,再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最後才進行辯論程序,始合乎程序正義、行政訴訟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及本院民國110年3月2日109年度訴字第1151號裁定,否則即違背誠信原則,惟 彭康凡 法官未給予聲請人和解之機會,亦未調查證據即進行辯論,有違程序正義、誠信原則,判決將有所不公;又聲請人前聲請 楊得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及周泰德法官等三位法官迴避(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3號、110年度聲字第110號裁定),已提出相當證據釋明上列三位法官執行職務確有偏頗之虞,惟上開二裁定之承審法官蘇嫊娟法官、劉正偉法官及陳雪玉法官均未採納,仍維護同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十分不公正。為此聲請彭康凡法官、楊得君法官、周泰德法官、蘇嫊娟法官、劉正偉法官及陳雪玉法官等六位法官迴避本件訴訟。
三、本院查:㈠聲請人雖聲請彭康凡法官、楊得君法官及周泰德法官迴避,
然僅泛稱承審法官未試行和解程序、未調查證據即終結辯論程序,而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第176條依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84條之規定,舉出三位法官究有何符合應自行迴避之法定事由、或足認有偏頗之虞而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具體事實,亦未提出可使本院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的證據予以釋明,核與聲請迴避之要件不符;又聲請人前揭所指,均係對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過程表達不滿,即主觀臆測本件訴訟承審法官偏頗不公,難謂彭康凡法官、楊得君法官及周泰德法官於客觀上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㈡聲請人另聲請蘇嫊娟法官、劉正偉法官及陳雪玉法官等三位
法官迴避,惟該三位法官為前聲請迴避案之裁定法官,並非本件訴訟之承審法官,核與聲請迴避之要件不符,其聲請自無從准許,亦應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5條之規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林學晴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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