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40號上訴人 吳清山
吳東益 吳東陽 吳淑暖 吳東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
張百勛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劉吳春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即原審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起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吳清山、吳東益、吳東陽、吳淑暖各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給付上訴人吳東昌71萬139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51至152頁)。查上開擴張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計算式:(30萬元×4人+71萬1,391元)-(20萬元×4人+61萬1,391元)=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