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債權人 黃國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魏菡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法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及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3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109年8月6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未補正,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