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JENIWIDIASTUTI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JENIWIDIASTUT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JENIWIDIASTUTI因傷害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540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於民國101年8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該署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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