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2號上訴人優鑫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肇榮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參加人 藍之光 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藍之光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 律師
朱子慶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陳秉怡 律師上訴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慧芬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複代理人 高嘉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許碧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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