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 何育祥何澤斌 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童兆勤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例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何育祥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前揭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次查,聲請人現任職於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陳報民國(下同)109年1月至12月薪資總額為新台幣(下同)329,658元,每月平均薪資27,472元,加計每月身障補助金3,772元,每月收入合計為31,244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薪資單及補助款匯入帳戶明細在卷可參。再參以聲請人無不動產或人壽保險契約保單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此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在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明細表、領取補助存摺明細等資料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現有薪資債權自屬可採,惟聲請人於110年2月陳報平均每月收入係以前6個月薪資平均計算,參以聲請人所提出109年1至12月薪資資料,以109年整年度薪資平均計算,較能反應真實收入狀況,是以每月收入31,244元為每月償債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清償條件,係以每月收入扣除自己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及父親扶養費後,以每月4,166元用以清償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等,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月15日,每月1期,共72期,總計清償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共299,952元,清償成數為6.21%,經本院將聲請人前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如附件所示更生方案送達各相對人並限期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未獲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會議可決。然查:
㈠、聲請人除每月薪資及身障補助外,已無其他具價值之財產,,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之受償總額為299,952元,已
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且未低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其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及父親扶養費後之餘額。
㈡、聲請人所提每月清償4,166元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經本院請聲請人提高更生方案清償金額,經聲請人陳報,聲請人父親於109年10月胸悶跌倒住院,出院後至今
臥病在床需人照護,並提出診斷證明書、輔具租借申表、病患家屬自行聘僱照顧服務員收據、照僱員證明、照片等資料可證。聲請人父親僅有聲請人一名獨子,無其他扶養義務人,此經本院調取全戶除戶謄本在卷自明。是本件聲請人以110年度高雄市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16,009元計算,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為15,719元,堪稱合理。另聲請人之父親,為24年次,僅育有聲請人一子,聲請人為唯一扶養義務人,現因臥病在床,需人照護,每月看護費用為15,000元,扣除聲請人父親每月領有老人補助7,463元,尚不足7,537元,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10,000元至12000元,如以12,000元計算,扣除看護費用
不足部分7,537元後,所剩餘額4,463元為其父親之尿布營養品等支出尚屬合理。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31,244元,扣除其個人每月生活費15,719元、父親扶養費12,000元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前揭更生方案已盡清償誠意,恪盡所能節省生
活開支而提出更生方案,經本院依職權審酌前述各節,認其更生條件公允、適當且可行,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不應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如附件所示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
四、另為促使聲請人履行更生方案,並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49元0.01%1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59,234元7.43%309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472,662元92.56%3,856元債權總額4,832,345元每期清償總額4,166元清償成數6.21%還款總額299,952元補充說明:1、本表所載債權金額、債權比率與債權總額均依照本院109年8月11日所製作更正債權表。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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