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號聲請人 侯培坤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
74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暨同法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制表(下稱系爭編制表),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破壞考銓制度、權力分立及憲政秩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8條規定保障之服公職權;(二)確定終局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
18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及服公職權之意旨,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
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固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至第
6項,是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判決就前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第3項及系爭編制表,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不合。綜上,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大法官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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