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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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馬林秋美 法定代理人 馬貴明 被告 廖明全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審自字第25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廖明全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自字第25號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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