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66號原告 盧茂霖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被告台元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2,原告提供勞務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號,均非本院管轄區域,本件訴訟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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