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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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黃幼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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