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第1、2、5、6、7、8號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3、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載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5、6、7、8號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姚勳昌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受刑人王文清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安)│竊盜│懲治盜匪條例│││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3年│├───────────┼──────────┼──────────┼──────────┤│犯罪日期│85.1.31至│84.7.10至│84.7.12至│││85.09.12│84.07.11│84.10.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5年度│臺中地檢8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偵字第2973號│11551號│1155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5年易字第2010號│86年上更(一)字第161│86年上更(一)字第161│││││號│號││實├─────────┼──────────┼──────────┼──────────┤│審│判決日期│85.11.21│86.07.30│86.07.30│├─┼─────────┼──────────┼──────────┼──────────┤│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5年易字第2010號│86年台上字第6073號│86年台上字第60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5.12.19│86.10.16│86.10.16│├─┴─────────┼──────────┼──────────┼──────────┤│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條之1第2項第4款│款│5條第1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與編號2-8為數罪併罰││不得減刑│││案件│││└───────────┴──────────┴──────────┴──────────┘
受刑人王文清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懲治盜匪條例│電信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槍砲│├───────────┼──────────┼──────────┼──────────┤│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85.07.19│85.1月間某日至│85.5月間至││││85年2月間某日│85.09.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5年度│臺中地檢85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9313號│偵字第22678號│17554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6年上訴字第1125號│86年訴字第1764號│86年訴字第469號││││││││實├─────────┼──────────┼──────────┼──────────┤│審│判決日期│86.09.24│86.12.22│86.03.27│├─┼─────────┼──────────┼──────────┼──────────┤│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86年台上字第7466號│86年訴字第1764號│86年訴字第46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12.19│87.01.26│87.10.12│├─┴─────────┼──────────┼──────────┼──────────┤│所犯法條│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5條第1項第1款││制條例第10條第3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5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不得減刑││││││││└───────────┴──────────┴──────────┴──────────┘
受刑人王文清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竊盜││││有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85.9月間至│85.08.05││││85.09.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5年度偵│││年度案號│17554號│字第17554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7年上易字第2872號│86年訴字第469號│││││││││實├─────────┼──────────┼──────────┼──────────┤│審│判決日期│87.11.11│87.03.27││├─┼─────────┼──────────┼──────────┼──────────┤│確│法院│台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87年上易字第2872號│86年訴字第46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7.11.11│87.10.12││├─┴─────────┼──────────┼──────────┼──────────┤│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11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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