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2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承恩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3894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雖具狀提起上訴,但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經本院於101年4月5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01年4月10日送達,分別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按,但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係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