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75號債權人 王玟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琬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提出存摺影本釋明
匯款入債務人之帳戶、匯款單或借據等)㈢提出債務人陳琬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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