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0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昆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昆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昆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鄭昆宜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表:
┌──────┬─────────┬─────────┬─────────┐│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①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①99年5月11日│98年2月26日│99年10月25日│││②99年5月25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9年度撤緩│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35號、1149號│毒偵字第27號│字第2416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895號│99年度訴字第1163號│100年度訴字第44號││││││││事實審├──┼─────────┼─────────┼─────────┤││判決│99年8月27日│99年11月11日│100年2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982│99年度訴字第1163號│100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號││││├──┼─────────┼─────────┼─────────┤││確定│99年11月1日│99年12月7日│100年3月15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