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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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