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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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志豪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
4月確定;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確定,因接續執行上開案件,於民國95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7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7
401號函及所附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劉元斐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