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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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建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再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1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002
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00263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麗英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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