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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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李逸洲 相對人即債務人千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顏維德 ○00號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貫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叁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貳仟玖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