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玫瑛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商標之水波紋長夾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玫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印有「LV」商標之水波紋長夾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沈玫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印有「LV」商標之水波紋長夾1件,經鑑定為仿冒物品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129號偵查卷宗無誤,堪認扣案仿冒「LV」商標之水波紋長夾1件,核屬侵害商標權之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