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3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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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3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宏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5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建宏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經判處拘役刑,甫執行完畢,約3月後即再犯本案,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紀觀念,且犯後猶飾詞否認犯罪,兼衡被告具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境狀況勉持,所侵占之手機依被害人稱約值新臺幣1萬8千元,現已尋獲發還,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稍獲彌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之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