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慧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下列更正外,其餘詳如附件所載:㈠附件附表編號1至3之罪名均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
㈡附件附表編號1、2之確定判決案號均應更正為「106年度原易字第4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0號」。
二、查受刑人前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