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黃新松 代理人 張世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㈡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1份。㈢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記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㈣具狀說明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等合於民法第62條、第63條須變更捐助章程情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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