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99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經文 債務人帝鴻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翊 臻人樓債務人 王藝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伍拾伍萬玖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下同)貳拾陸萬零叁拾肆元陸角,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