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上訴人 陳彥綸
陳上勤 陳蔡月 上訴人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樂志 被上訴人 蔡寄草 上訴人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13000元×24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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