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債務人甲○○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秀蘊附表:1.機車行照影本。
2.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
4.陳明債務人於聲請日前五年內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
5.依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債務人每月收入低於支出,請陳明債務人日常生活費用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