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7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秀蘊※附表:1.應受扶養人張至雯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並釋明與債務人間關係。
2.應受扶養人張至雯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皆正本)。
3.租賃契約書影本(含封面及全部內頁)。
4.債務人之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皆正本)。
5.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6.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薪資轉帳證明及薪資單影本。
7. 陳明 債務人是否有財產。
8.陳明自97年7月至97年10月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9.詳列張至雯每月扶養費新臺幣1萬6,000元之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