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03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03541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太尹電化商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 莊智和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復有明文,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聲請對債務人莊智和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莊智和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前即111年3月20日死亡,有債務人莊智和之戶役政查詢資料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執行處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