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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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倫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倫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倫翔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簡易判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至3、5至10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親筆簽名之依102年1月23日修正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又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3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與其他判決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另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編號5至10與編號4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回覆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附卷可參。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及其犯罪情節、罪質、時間間隔,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7日108年12月9日108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370號109年度偵字第1370號109年度偵字第13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18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18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18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18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18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18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9日109年6月9日109年6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7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號456罪名藥事法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20日108年12月25日109年1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7062號109年度偵字第12860、13861號109年度偵字第12860、138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287號109年度審簡字第848號109年度審簡字第848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3日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第1287號109年度審簡字第848號109年度審簡字第848號確定日期109年9月5日109年11月24日109年1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編號1至7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號789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28日108年12月7日108年12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7715號109年度偵字第15994號109年度偵字第159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易緝字第19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94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94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26日110年10月6日110年10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易緝字第19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94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94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20日110年11月2日110年1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7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8、9之罪刑,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3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53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542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542號確定日期111年3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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