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楚愛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楚愛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具體金額(聲請狀所載「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2.5」,其涵義不明確,請特定具體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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