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曾譯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參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曾譯賢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09857元整。
1.其中235380元整,自民國106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
2.其中174477元整,自民國106年0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69計算之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09857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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