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0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235號卷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與其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現甲○○已死亡,其需閱卷瞭解甲○○之繼承人是否拋棄或限定繼承情事,為此聲請閱覽本院受理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之卷宗(即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235號卷)等情,業據提出相關債權憑證資料,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孫捷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