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8號抗告人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錦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卓瑩鎗 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2日111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