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891號聲請人 周明慶 (即 周文輝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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