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51號原告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漢良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被告台灣泰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育燃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複代理人 廖正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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