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佳玟 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佳玟自民國108年6月1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3,523,505元,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曾於民國108年1月間依消債條例向最大債權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現任職於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每月收入約33,060元,有薪資明細單可參,堪信屬實。另聲請人現每月遭強制扣薪1萬元,有本院107年4月27日屏院進民執辛字第106司執48809號執行命令及前引薪資明細單可佐,而此部分扣薪實質上已減損聲請人可得處分之資產,且所減損之資產,即為各債權人得受償之利益,是以應予扣除,始得正確計算聲請人可支配所得,故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應為23,060元(計算式:33,060-10,000=23,060)。至於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共16,028元,惟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應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規定,以108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4,866元,為計算基準。此外,關於聲請人所應負擔之扶養費部分:
⒈聲請人之養父母,現年分別為73、66歲,其中聲請人之養父
105年有所得186,418元、106年有所得831,528元,平均每月約為42,414元,名下有5筆不動產,而聲請人之養母10
5年有所得187,993元、106年有所得832,422元,平均每月為42,517元,名下無不動產等情,經本院調取其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難認其等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⒉另聲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2名,分別現年為6、18歲,其中
18歲之女,105、106年分別840元、4,200元,另名6歲之女105、106年均無所得,名下均無不動產等情,有戶籍謄本、學雜費繳費收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負擔,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共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1.2×2÷
2=14,866),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6,000元,洵堪採信。
㈡、基上,聲請人每月收入23,060元扣除必要支出費用14,866元及扶養費6,000元後,每月僅剩餘2,194元。至聲請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有保單價值準備金400,752元,有上開公司之保險費繳費證明及保險試算表可稽,而聲請人積欠債權人之債務至少已達3,008,505元(含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62,948元、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5,950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1,805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38,777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25,094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3,931元),有前置調解債權金額表可佐。準此,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揆諸首開法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