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罪,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偽藥,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引用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函共7紙(見偵查卷第4至7頁、第9至11頁)及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認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偽藥,且均為被告製造後供其販賣之用。另被告涉犯藥事法等罪,業經檢察官於民國106年6月6日以106年度偵字第437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6年6月23日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為憑,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刑法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琴茜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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