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太平洋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原告與被告戊○○、丙○○、乙○○間因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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