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余政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高苑工商職業學校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高苑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高苑工商職業學校大學董事長,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決議將捐助章程增列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之第32條,並遞次修正原第32條、第33條之條號為第33條、第34條,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在案,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高苑工商職業學校之現任董事長,此有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高苑工商職業學校董事會第12屆第24次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查,該財團法人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定等情,亦據其提出董事會議紀錄、教育部102年12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原捐助章程全文、修訂後捐助章程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增列之捐助章程第32條條文,係為該財團法人停辦解散後之財產歸屬之規範,核屬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方法之規定,而該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相違,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趙俊維附表: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私立高苑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
程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