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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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50號原告 黃緯亞 訴訟代理人 丁啓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棟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陳報下列事項:㈠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頂樓平臺上之地上物所占用之面積、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原告黃緯亞及被告黃國棟個人部分)、㈡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房屋之漏水修繕費用。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