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11號原告成頡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俊成 被告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雅雯 被告 黃冠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2,5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