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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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毓薇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柒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142號被告廖毓薇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7片,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7片,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 陳明 在卷,而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100年度偵字第7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及前述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等屬實。綜上所述,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