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任家伶
鄭怡齡 被告 江芷儀 被告 江順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7年度基小字第28號)│├──┬───────┬─────┬──────────────┬──────────────┤│編號│貸放日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民國)│(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97年5月26日│8,540元│自106年5月1日起至│1.15%│自106年6月2日起至│0.115%│││││106年9月10日止││106年9月10日止│││││││├─────────┼────┤││││││自106年9月11日起至│0.215%│││││││106年12月1日止│││││├─────────┼────┼─────────┼────┤││││自106年9月11日起至│2.15%│自106年12月2日起至│0.4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97年12月19日│21,466元│同上起迄日及利率│同上│├──┼───────┼─────┼──────────────┼──────────────┤│3│98年4月28日│21,466元│同上起迄日及利率│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