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8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和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和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7日止累計114,939元正未給付,其中30,717元為消費款;80,62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58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和春│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0717││5月18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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