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00號上訴人即原告 譚錦鳳
譚彩鳳 譚正中 譚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剛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0,000元【4,160,000(起訴請求金額)-60,000(一審勝訴金額)=4,1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