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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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緝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志銘選任辯護人賴錫卿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毒偵字第4664號、106年度偵字第15219號、第21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志銘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徐志銘明知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與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擅自持有及施用,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基於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
106年4月份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琪 」之友人以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購買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以6000元購得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持有之,並於106年5月3日某時許,○○○區○○路某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拿取上開所示之部分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5月8日20時30分許,為警經徐志銘同意在新北市○○區○○路○○○號(卡爾卡頌汽車旅館109號房)搜索,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
二、徐志銘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殺傷力之刀械,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於105年3、4月間之某日,在新北市三重區某處,以18萬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阿澤」購得如附表一編號八、九所示之改造槍枝2支、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子彈共15顆及附表一編號十一、十二所示之仿WALTHER牌德制P99滑套與槍身並持有之。嗣於106年5月8日22時許,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帶同警方前往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搜索,經警查獲而扣得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二所示之物,並願接受裁判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事實認定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志銘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筆錄及現場查獲照片各1份、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內政部內授警字第1060872715號函覆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另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由本院於88年10月22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670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11月16日以88年度毒偵字第20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於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17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2年1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依法追訴、處罰。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查被告持有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純質淨重共計29.2965公克(計算式:0.6278公克+18.8543公克+1.3016公克+8.5128公克=29.2965公克),此有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備註欄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是核被告就事實一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同條例第11條第
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被告於購入取得而持有前揭甲基安非他命5包後,復於106年5月3日某時施用,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本案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則不另論罪,起訴書雖記載被告另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惟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併此敘明。就事實二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同條例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等罪。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又被告亦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上開槍、彈、主要組成零件,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另被告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
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犯上開事實一所示犯行,經警在新北市○○區○○路○○○號在卡爾卡頌汽車旅館查獲被告後,警方事前並無情資知悉被告另涉犯事實二所示犯行,然被告主動帶同警方前往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進行搜索,並主動交付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三所示之物,警方因而始查悉此情,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07年3月8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73419522號函附之職務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96-198頁),堪認被告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被告所犯本件事實二所示犯行前,被告主動供承本案犯行,並願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減輕其刑。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
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行為可議,且參之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純度亦高,又漠視法令禁制無故持有槍彈、滑套、槍身,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害非低,極易孳生其他犯罪,殊值非難,惟衡及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其持有上開毒品、槍彈、滑套、槍身之時間,其素行、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被告父親罹患骨髓造血不良之家庭狀況,此有被告提出之醫療財團法人 辜公亮 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在卷可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應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毒品完全分離,而均應與該毒品併同沒收銷燬,另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不再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六、七所示之吸食器2組、電子磅秤1臺
,均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陳明 在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之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二所示之物,屬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之。至扣案經鑑驗試射具殺傷力之子彈5顆,業因鑑驗試射而不再具有殺傷力,已非屬違禁物,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之物,非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前揭內政部函文在卷為憑,核非屬違禁物,亦非供被告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所用之物,故亦不為沒收之諭知。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有何關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偵查起訴,檢察官林書伃、吳姿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魏俊明
法官林翠珊法官梁世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零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定結果│備註│├──┼───────┼───────────┼───────────┤│一│米白色粉末之海│毛重:2.6992公克(含1│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洛因1包(編號│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鑑定書㈠(106年度偵字│││1)│,淨重2.3103公克,取樣│第15219號卷第169頁)││││量:0.5402公克,驗餘量│││││:1.7701公克│││││││├──┼───────┼───────────┼───────────┤│二│淡黃色晶體之甲│毛重:1.0887公克(含1│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基安非他命1包│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鑑定書㈠(106年度偵字│││(編號2)│,淨重0.6284公克,取樣│第15219號卷第175頁)││││量:0.0218公克,驗餘量│││││:0.6066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0.6278│││││公克││├──┼───────┼───────────┼───────────┤│三│白色結晶體2包│毛重:20.8624公克(含│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編號3,5)│3個塑膠袋及4張標籤重│鑑定書㈠(106年度偵字││││),淨重18.8732公克,│第15219號卷第175頁)││││取樣量:0.0610公克,驗│││││餘量:18.8122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18.8543公克││├──┼───────┼───────────┼───────────┤│四│白色結晶體1包│毛重:1.7037公克(含1│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編號4)│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鑑定書㈡(106年度偵字││││,淨重1.3042公克,取樣│第15219號卷第177頁)││││量:0.0182公克,驗餘量│││││:1.2860公克,純度:99│││││.8%,純質淨重:1.3016│││││公克││├──┼───────┼───────────┼───────────┤│五│白色結晶體1瓶│毛重:24.5200公克(含│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編號6)│1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鑑定書㈡(106年度偵字││││),淨重8.5213公克,取│第15219號卷第177頁)││││樣量:0.0511公克,驗餘│││││量:8.4702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8.51│││││28公克││├──┼───────┼───────────┼───────────┤│六│吸食器2組│││││││││││││├──┼───────┼───────────┼───────────┤│七│電子磅秤1臺││││││││├──┼───────┼───────────┼───────────┤││手槍1支│改造手槍,由土耳其ATAK│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槍枝管制編號│ARMS廠ZORAKI925型金屬│鑑定書(見106年度偵字│││0000000000)│模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第15219號卷第187頁)││││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九│手槍1支│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枝管制編號│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鑑定書(見106年度偵字│││0000000000)│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第15219號卷第187頁)││││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十│子彈15顆│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彈殼組合直徑│││││8.9±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5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十一│仿WALTHER牌德││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制P99滑套1支││(內政部內授警字第1060│││││872715號函,106年度偵│││││字第15219號卷第205-20│││││6頁)│├──┼───────┼───────────┼───────────┤││仿WALTHER牌德││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十二│制P99槍身1支││(內政部內授警字第1060│││││872715號函,106年度偵│││││字第15219號卷第205-20│││││6頁)│├──┼───────┼───────────┼───────────┤│十三│金屬彈匣1個││非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內政部內授警字第1060│││││872715號函,106年度偵│││││字第15219號卷第205-20│││││6頁)│└──┴───────┴───────────┴───────────┘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名稱│├──┼────────────┤│一│TaiwanMobile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二│臺灣大哥大SIM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三│IPhone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四│臺灣之星SIM卡│││卡號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