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許淑卿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林秀利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