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8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鹿潔 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8,342,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1,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