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原告 王暉宏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思紐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張嘉琪 律師被告 王料環
何麗華 (即 王世偉 之承受訴訟人)
王勝毅 (即王世偉之承受訴訟人)
王凱薇 (即王世偉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勝民 (即王世偉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王献志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標的欄中關於地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標的欄中關於地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