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703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致廷 、 金值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應與本票發票人相符)。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703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致廷 、 金值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應與本票發票人相符)。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