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抗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抗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抗字第252、256至284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八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紀文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所為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86至115號,原處分日期及案號如附表所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均係原處分機關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所作成之裁決,並於100年11月22日由受處分人八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陳紀文親自收受等情,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而受處分人之代表人陳紀文既於98年9月22日起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迄今,則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送達至受處分人之代表人陳紀文服刑處所,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足認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均業於100年11月22日合法送達並生效,則受處分人如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不服欲提起聲明異議,其20日之合法提出聲明異議間即自100年11月23日(即裁決書合法送達生效之翌日)起算至100年12月12日止,而受處分人之代表人現所在址為彰化縣○○鎮○○路○段○○○號,與原處分機關及管轄法院之間,應扣除在途期間4日,故自應以100年12月16日為期間末日而屆滿。從而,受處分人之代表人遲至100年12月28日逾期始向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提起聲明異議,再由該監獄於同日轉送原處分機關,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受處分人提起聲明異議之時點,均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其聲明異議顯然均不合法律上程式,且均無從補正,自應均將受處分人之異議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即受處分人於100年11月22日接到裁決書,即於100年12月8日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書狀提起抗告,嗣於100年12月19日接獲臺北市交通裁決所說明無法受理抗告,建議應以書面提出聲明異議,受處分人自接獲回函翌日起20日內即聲明異議。又該30件裁罰處分時,受處分人之代表人已經入監服刑,其並非八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人係 王振宏 等語。
三、經查:㈠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所定主管機關
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不服處罰,依法聲明異議者,處罰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五日內,製作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聲明異議移送書,將案卷及有關證物連同聲明異議書狀,送交該管地方法院審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亦規定: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是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人,其不服救濟之程序,在處罰機關裁決前,得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如於處罰機關於裁決處分後,不服者得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聲明異議書狀五日內移交於管轄法院。
㈡另按所遞書狀未揭明提起上訴,若其內容係對於原判決有不
服之表示,即應認為上訴(最高法院21年抗字第11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訴權人如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書狀對原審判決表示不服,縱令其書狀之名稱誤用為「非常上訴」或「再審」等字樣,因其真意係在提起上訴,自於上訴之效力不生影響,法院應依上訴之法定程序處理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54號裁定意旨參照)。此雖係刑事訴訟之相關判例,但其意旨猶可援用,是為保障人民訴訟救濟之權利,對於人民陳述不服原處分機關裁決之聲明異議方式,不應拘泥於受處分人使用「申訴」、「抗告」或「異議」等語句,只要受處分人於收受裁決書後,以書狀載明其所不服之意旨,即應認為係屬合法之聲明異議。
㈢查原處分機關之移送書意見欄第一項第1點已載明「其(按
指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100年12月8日提出申訴,異議人未逾越聲明異議法定二十日期限」等語,有該移送書可憑(見原審卷第2頁),另參諸抗告意旨,受處分人自陳,其於收受裁決書後,即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抗告」,則受處分人是否確曾逕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對於原處分不服之意思表示,事涉受處分人是否逾越異議期間,應予查明。乃原審就此未調查審酌,即認定受處分人之異議逾期,因而駁回異議,自難昭折服。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有違誤,為有理由,且為兼顧審級利益,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附表:
┌──┬──────┬──────┬───────────┬─────────┐│編號│本院案號│原審案號│裁決書日期及字號│裁決書送達日期│├──┼──────┼──────┼───────────┼─────────┤│一│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52號│字第86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1D0000000號││├──┼──────┼──────┼───────────┼─────────┤│二│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56號│字第87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1D0000000號││├──┼──────┼──────┼───────────┼─────────┤│三│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57號│字第88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1D0000000號││├──┼──────┼──────┼───────────┼─────────┤│四│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58號│字第89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1AG217205號││├──┼──────┼──────┼───────────┼─────────┤│五│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59號│字第90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1D0000000號││├──┼──────┼──────┼───────────┼─────────┤│六│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60號│字第91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1D0000000號││├──┼──────┼──────┼───────────┼─────────┤│七│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61號│字第92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GC104725號││├──┼──────┼──────┼───────────┼─────────┤│八│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62號│字第93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1D0000000號││├──┼──────┼──────┼───────────┼─────────┤│九│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63號│字第94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1ZAP021414號││├──┼──────┼──────┼───────────┼─────────┤│一○│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64號│字第95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055號││├──┼──────┼──────┼───────────┼─────────┤│一一│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65號│字第96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115號││├──┼──────┼──────┼───────────┼─────────┤│一二│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66號│字第97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192號││├──┼──────┼──────┼───────────┼─────────┤│一三│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67號│字第98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211號││├──┼──────┼──────┼───────────┼─────────┤│一四│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68號│字第99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219號││├──┼──────┼──────┼───────────┼─────────┤│一五│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69號│字第100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233號││├──┼──────┼──────┼───────────┼─────────┤│一六│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70號│字第101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236號││├──┼──────┼──────┼───────────┼─────────┤│一七│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71號│字第102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237號││├──┼──────┼──────┼───────────┼─────────┤│一八│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72號│字第103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401號││├──┼──────┼──────┼───────────┼─────────┤│一九│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73號│字第104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433號││├──┼──────┼──────┼───────────┼─────────┤│二○│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74號│字第105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438號││├──┼──────┼──────┼───────────┼─────────┤│二一│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75號│字第106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506號││├──┼──────┼──────┼───────────┼─────────┤│二二│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76號│字第107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517號││├──┼──────┼──────┼───────────┼─────────┤│二三│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77號│字第108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539號││├──┼──────┼──────┼───────────┼─────────┤│二四│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78號│字第109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579號││├──┼──────┼──────┼───────────┼─────────┤│二五│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79號│字第110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585號││├──┼──────┼──────┼───────────┼─────────┤│二六│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80號│字第111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592號││├──┼──────┼──────┼───────────┼─────────┤│二七│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81號│字第112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6880號││├──┼──────┼──────┼───────────┼─────────┤│二八│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82號│字第113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AQ117195號││├──┼──────┼──────┼───────────┼─────────┤│二九│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83號│字第114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BQ033596號││├──┼──────┼──────┼───────────┼─────────┤│三○│101年度交抗│101年度交聲│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年11月22日│││字第284號│字第115號│100年11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ZBQ033762號││└──┴──────┴──────┴───────────┴─────────┘

更多裁判書